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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權(著作權)和外觀設計專利的區(qū)別

來源:admin  發(fā)布日期:2023-08-07  瀏覽:603
  • 我們的產品/設計是登記版權還是申請專利好呢?他們有啥區(qū)別?
  • XXX建議我們同時申請專利,登記版權,有沒有道理?
  • 版權和外觀設計專利只能單選嗎?
  • 外觀專利申請了,還沒授權,就被別人抄襲了,該咋辦呢?

  • 專利到期了/被無效了,我們還可以用版權去維權嗎?

  • 我們的產品被抄襲了,XXX告訴我們,要維權就要先花錢做版權登記/補申請專利(這是被蠢/壞/非專業(yè)人士誤導)....

 -區(qū)別點概括-

先列一張表,概括兩者之間的一些區(qū)別點,再通過具體的段落,展開補充說明各個區(qū)別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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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區(qū)別點1:保護本質-


如果粗略看一下《著作權法》的第1條和專利法的第1條和第2條第3款,我們可以從本質上區(qū)分兩者的區(qū)別:版權保護的是藝術創(chuàng)作,強調的是藝術美感;外觀設計專利,保護是工業(yè)產品的新設計,保護的產品設計。就像是藝術專業(yè)和理工專業(yè)的區(qū)別。

1.畫師臆想創(chuàng)作的具有美感的畫作,設計師設計的效果圖,無論能不能生產出對應的產品實物,其畫作本身受著作權法保護。

2.版權保護作品的藝術美感,如果作品的藝術美感與其實用功能不能分離,則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3.而產品的外觀設計,只要滿足形狀/圖案/色彩的結合具有美感,是能適用于工業(yè)生產的新設計,基本即可取得專利保護


-區(qū)別點2:權利的取得-

1.著作權是自作品創(chuàng)作完成后,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續(xù),“作者”便取得著作權。

為了以后的維權,讀者需要保留好能證明是誰(著作權人)在什么時間完成了什么作品的證據,這部分權屬證據固定的好,在訴訟維權時比版權登記證書更好用,運用時間戳區(qū)塊鏈工具固定前述證據,因為僅需證明“作品創(chuàng)作完成”,相應記錄并不需要對外展示公開(訴訟維權時能找出來即可),不用擔心個人信息泄露。
版權登記證書的作用本質在于非互聯網時期,沒有很好的方式固定“是誰(著作權人)在什么時間完成了什么作品的證據”,政府職能部門站出來用公權力背書承擔起該角色,著作權人自愿登記。而現在互聯網時代,替代版權登記證書的方式簡直不要太多...
版權登記證書的作用還是有的:其一在于訴訟中的權屬推定作用(作品創(chuàng)作完成很長一段時間后才補的登記證書效力不高,還需輔證補強);其二在于電商平臺/行政投訴時,平臺/機關的流程文件要求;其三在于商業(yè)經營中作為版權交易的憑證

2.外觀設計專利是要等專利授權后才取得對應的專利權(并不是專利申請?zhí)峤缓蠡蚰玫绞芾硗ㄖ獣螅?/strong>

在專利提交申請到國知局授權下證期間,并不享有專利權進行維權,此時平面/立體作品(版權的保護客體)和產品的外觀設計(專利保護客體),兩個圓圈重合的部分客體(比如卡通坐便器 ),便可以通過版權進行維權。



-區(qū)別點3:維權的準備-

版權(著作權)

1.版權的侵權遵循的叫“接觸(有能接觸到原創(chuàng)作品的可能性)+實質性相似(抄襲作品和原創(chuàng)作品足夠像)”原則。從維權角度,在版權維權的證據準備中,需要重點關注 :

  • 權屬證據;

  • 作品創(chuàng)作完成證據;

  • 首次對外公開發(fā)表證據。


權屬證據: 

首先,要拿作品來對外主張權利,首先我們需要證明“我們”就是作品的著作權人,如果大家遵循前文《版權(著作權)和外觀設計專利的區(qū)別(一)》中的建議,在作品完成的第一時間自己給自己發(fā)個郵件或發(fā)個朋友圈/微博,發(fā)過相應的存證文案,寫上了“XX作品XX時候完成存證,知識產權歸屬于XXX”,即可強有力的推定XXX就是作者了(不可動把別人的作品搶過來聲明為自己作品的心思;被告舉反證,可以推翻,且這種行為會有對應的法律懲戒)。

 當然,普通大眾一般不具備那么細致專業(yè)的法律知識,法院也不會對證據形式過于苛責。如果作者使用網名發(fā)表作品,在能夠提供網名對應的登錄密碼,網名的相關信息能與本人的具體信息相匹配,在無相反證據的情況下,也可推定為作者。

作品創(chuàng)作完成證據:

前文已提到,著作權的產生在作品創(chuàng)作完成那一刻自然取得,所以在訴訟維權中,法官會要求原告明確作品創(chuàng)作完成時間,當然,如果原稿丟失,也沒相應的網絡時間留痕,這點無法舉證也無法確認,并無多大問題,可以倒推在作品發(fā)表時間之前已完成即可。

首次對外公開發(fā)表證據:這個點很關鍵很關鍵!如果作品創(chuàng)作完成,我們就將其鎖在保險柜里,從來沒有對外公開發(fā)表過,怎么證明別人的抄襲行為呢?所以只有證明作品對外公開發(fā)表過(可以是自己發(fā)表,也可以是別人代為發(fā)表,但一定是需要公開發(fā)表),任何人存在接觸的可能性(不要求證明被告實際接觸過我們的作品),即滿足了版權侵權比對原則中的第一要素“接觸”了。創(chuàng)作完成時間和公開發(fā)表時間當然可以是一個時間,這種情況常見獨立畫師/設計師,創(chuàng)作完成就發(fā)朋友圈/微博/小紅書了。

還有一種情況需要特別注意,產品設計與產品生產之間需要一定生產周期的公司企業(yè),這種情況:

1.務必在設計完成后,做好作品創(chuàng)作完成后的權屬聲明存證,避免原創(chuàng)者變?yōu)楸桓?,陷入需要自證清白的而難以自證的尷尬境地。2.產品上市時或將上市時,保留好作品/產品的首發(fā)證據,維權時便于舉證。被他人起訴知識產權侵權時,我們自己產品/作品的設計完成存證,產品上市首發(fā)證據,也許能成為我們不動如山的最大倚仗。

經濟困難上失信,有錢應該買保險,建議資金充足的企業(yè),可以做好產品的全流程周期的留痕可查管理制度(產品開發(fā)-打樣-改版-..上市-改進-退市停產)

外觀設計專利

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的比對原則簡單來說,就是“產品種類相同或近似+產品的外觀設計相同或近似”;維權所需的信息基本都記錄在外觀設計專利證書和授權公告文本上了:在維權前,權利人僅需確認:

1.自己的外觀設計是原創(chuàng)的,不是簡單拼湊/替換/抄襲他人的現有設計;

2.相應的外觀設計在申請日之前,沒有對外公開過(不管是自己公開還是別人公開,不管是國內公開還是國外公開,都不行)。-內部泄密或申請專利時已經聲明過的展會參展公開等特殊情況,不做特例展開。

3.至于“產品的外觀設計相同或近似”,普通讀者在維權或被起訴時,僅需根據直覺做初步判斷即可。


-區(qū)別點4:權利保護的一些限制-

區(qū)別點

  平面/立體作品版權

 外觀設計專利

保護的期限
作者終身+死后50年;
法人以及職務作品是創(chuàng)作之日起50年內。
15年
專利申請日起算
保護的地域
    基本不限地域
(國外作品在國內也受保護)
哪國的專利,
在哪國受保護
保護的范圍
不限產品類型
限制產品類型

如上表,平面/立體作品的版權和外觀設計專利在具體維權時,存在一些限制的區(qū)別:


保護的期限:

很好理解:版權以50年為限,外觀設計專利15年為限,需要注意年限的起算點。

保護的地域:

版權保護,國外的作品,只要合法,在國內也可通過版權(著作權)取得保護,比如美國迪斯尼作品/日本奧特曼等等,國內商家未經許可生產對應的玩偶玩具等,也是侵權的。

但專利不一樣,拿著中國的專利證書去美國市場維權,或拿著美國的專利到中國市場來維權,是沒用的,要在哪個國家專利維權,就要有哪個國家的授權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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